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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5

无神论是一种宗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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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可不见得像看起来那么简单。不相信?美国最高法院就认为无神论是一种宗教。"Atheism is [the inmate's] religion, and the group that he wanted to start was religious in nature even though it expressly rejects a belief in a supreme being," 美国第七巡回法院在2005年的“考夫曼案件”中对无神论进行了如是的定义。

    案件的缘由,是维斯康星洲监狱的一名犯人考夫曼申请成立一个研究无神论和人道主义的小组,要求监狱的管理方给与他们与其他宗教团体一样的待遇,可以有查资料、聚会、研究的权利。狱方驳回了考夫曼的请求,理由是“无神论不是一种宗教”,因而不适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宗教自由不受侵犯的条款。于是考夫曼将地方政府告上法庭,最终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院支持了考夫曼的诉讼请求,认定无神论是一种宗教。

    这个看起来很奇怪判决,法官在判词中解释说“法理上的宗教”定义,与一般意义上的“宗教”定义不相同。法理上的定义是为了保证“生活的方式”可以被“第一修正案”所保护--"The Supreme Court has said that a religion, for purposes of the First Amendment, is distinct from a 'way of life,' even if that way of life is inspired by philosophical beliefs or other secular concerns," noted the Seventh Circuit ruling. "A religion need not be based on a belief in the existence of a supreme being, (or beings, for polytheistic faiths) nor must be it be a mainstream faith."

    这种解释,即使无神论者也不能够接受。Ellen Johnson, 美国无神论者协会的主席说“当无神论者必须宣称无神论是一种宗教才能获得权利的时候,人们就不再挑战现行的法律了”。法律平等的意义在于整个法律的体系,而不是硬要在每一个条款下搞平衡。有人讥讽这种法学为“仙履奇踪法学”("a sort of Alice in Wonderland jurisprudence.")。可见有时候法律和政治伦理的演变会达到荒谬的地步。

    最近在美国很热门的一个话题是“政教分离原则”("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政教分离正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基础,即美国国会不得通过任何危害信仰自由的法律。政教分离,是美国立国者和早期的基督徒大力倡导的原则。因为大多数美国早期的基督徒正是为了躲避欧洲的宗教迫害才远赴北美的。Thomas Jefferson,独立宣言的起草者,在写给教会团体的一封解释第一修正案的信中第一次使用了“the s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这个词(Jefferson本人是一名虔诚的基督徒)-- “legislature should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thus building 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

    可见“政教分离”原则的初衷,在于限制政府和立法机关的权利,以保护宗教信仰的自由。可是不知道什么时候,这个原则渐渐的走样到可以限制信仰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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